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
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教计〔2014〕40号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4〕1号)和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资助对象认定和校内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助函〔2014〕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1日
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
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4〕1号)、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资助对象认定和校内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助函〔2014〕2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奖助学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的通知》(芜教计〔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是指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用基金。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
第三条 各校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比例,民办普通高中提取3%的比例用于校内资助活动。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要在学校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或在年初预算中编列。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范围如下:
1、 持证残疾学生和孤儿学生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减免;
2、 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贫困学生的资助;
3、 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学费交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4、 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5、 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6、 勤工助学补助;
7、 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8、 寄宿制学校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第六条 学校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孤儿学生的校内资助力度,对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持证残疾学生和孤儿学生按学费“收多少、退多少”的标准进行免学费补助,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要将校内资助资金与国家助学资金以及社会助学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校内资助经费各支出项目的金额宜保持合理比例,学校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体卫艺活动、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充抵校内资助经费。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纳入“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管理。按照“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使用。要以收定支,足额使用,不得超支。
第十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评定、公示等审批程序;发放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要分别建立奖、助、减、免、勤工俭学等校内资助政策,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要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教育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计〔2011〕51号)同时废止。